各部门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的要求,现将对教师课酬、劳务费和临时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事项进行说明如下:
1、校内教师课酬应及时、全额纳税。
2、外聘教师课酬每月超过800元应纳税。
3、劳务费每月超过800元应纳税。
4、专家评审费、专家讲座费当月累计超过800元应纳税。
5、领取的考察费一次超过800元应纳税。
6、长期雇用临时工工资扣除免征额3500元后纳税。
7、临时雇用临时工工资按劳务费纳税。
财 务 处
2012年4月10日
上一篇:工资、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说明
下一篇: